李伟明律师亲办案例
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李伟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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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银碎2000年由包工头刘启先招来到贵港市郁兴服务部中转码头从事水泥搬运工作。2007614日,罗银碎在该码头搬运水泥过程中因水泥垮塌压断大腿,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罗银碎于是向贵港市劳动局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罗银碎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该局要求 申请人先到港南区劳动局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是将贵港市郁兴服务部作为被申请人,要求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申请人住院治疗时,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医院称自己叫罗伯秀,因此在仲裁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称不认识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仲裁庭根据有关证人证言,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的医疗费以及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申请人到医院治疗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包工头刘启先并非原告贵港市郁兴服务部职工,其与申请人口头协商由其自行组织人员 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装卸作业,原告按照交付的工作成果给付相应的报酬。包工头承揽装卸作业后,雇请装卸人员﹑安排工作﹑支付报酬给装卸人员等事宜均由其自行决定.因此,贵港市郁兴服务部与包工头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申请人属于包工头雇佣的装卸人员,与贵港市郁兴服务部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05525日起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上诉人贵港市郁兴服务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却将其业务范围内的码头装卸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上诉人罗银碎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且是在被上诉人码头作业区从事码头装卸工作时受伤,故被上诉人贵港市郁兴服务部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应认定上诉人罗银碎与被上诉人贵港市郁兴服务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罗银碎在劳动仲裁以及一审二审均委托李伟明律师代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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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伟明
  • 执业律所:
    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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